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遷入登記

  • 發布單位:苗栗縣三灣鄉戶政事務所

申請人:

1.本人或戶長
2.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
3.全戶之遷徙登記,以戶長為申請人。
4,受委託人


應備證件:

1.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(應同時附原戶籍地戶口名簿正本)。
2.戶口名簿、遷入者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3.遷入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(相片規格詳見http://www.ris.gov.tw/187)。 補領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,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。
4.委託他人申請者,應附委託書、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章)。
5.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,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。
6.如係另立一戶,應另提憑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。


注意事項:

1.由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三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,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三個月以上者,應為遷入登記。原有戶籍國民喪失國籍後,經核准回復國籍者,亦同。
2.無居住事實而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,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。

受理戶政事務所: 遷入地戶政事務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