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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出境遷出登記宣導

  • 發布單位:苗栗縣三灣鄉戶政事務所

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。

出境未滿2年,亦得依當事人出境之事實辦理遷出登記。

出境2年以上應辦理遷出登記,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2年未入境人口通報時,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;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,得逕行代辦遷出國外登記。

 

申辦資格

  1. 本人。
  2. 戶長。
  3. 受委託人。
  4. 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。

申辦地點

  1. 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。
  2. 或可至戶政司網站「網路申辦服務」線上申辦。

申辦地點

  1. 當事人戶口名簿、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  2. 委託他人辦理者,應檢附委託書、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。
  3.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,須提具另一方同意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