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請人:
1.認領人
2.被認領人:認領人不為申請時,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。
3.利害關係人(無上列1、2申請人時)
4.受委託人:須有正當理由,經戶政事務所核准。
應備證件:
1.一般認領: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。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,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,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。
2.判決認領: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。
3.撫育認領:生父撫育證明文件。
4.認領人印章(或簽名)、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、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,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,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(相片規格詳見http://www.ris.gov.tw/187)。
5.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,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。
6.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簽名(或印章)。
7.文件在國外作成者,應經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在大陸地區作成者,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文件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注意事項:
1.認領後,申請變更姓氏,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。
2.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,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,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,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,更正為非婚生子女,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。
3.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,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,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、廢止戶籍登記手續。
4.應為認領登記(經法判決確定者),經催告仍不申請者,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,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。
5.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被認領、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。
受理戶政事務所: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