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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養登記

  • 發布單位:苗栗縣三灣鄉戶政事務所

申請人:

1.收養人或被收養人。
2.利害關係人:無上列之申請人時。
3.受委託人

應備證件:

1.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。
2.申請人國民身分證、簽名(或印章)及收養人、被收養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(已領證者,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),得免繳交相片之情形,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(相片規格詳見http://www.ris.gov.tw/187)。

3.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(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)。

4.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、簽名(或印章)。

5.文件在國外作成者,應經我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;在大陸地區作成者,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。文件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
注意事項:

1.收養大陸地區人民,除大陸相關收養書件經海基會驗證外,仍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。

2.收養登記(經法院判決確定者),經催告仍不申請者,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,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。

3.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,被收養、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名。

受理戶政事務所: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